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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
 
第24条   本市市区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,采暖期内用户室温不低于16℃。(说明:不同地区供热天数不同,按峄价字[2010]16号文件规定,居民用热价格每平方米19.20元,非居民用热价格每平方米29.30元,均为110天供热期。)
    第30条   热用户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用热价格,按时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。对逾期不缴的热用户,供热单位报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,有权停止供热。
   热源厂(换热站)至热用户院墙(或建筑物)外1米或热源厂(换热站)至居民热用户外入口阀门出口法兰为界,供热设施产权属供热单位,热用户的用热设施产权归热用户或房屋产权人。
    热用户或房屋产权人委托供热单位检查、维修或更换用热设施的,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。
    第35条   供热单位对其管理和受委托管理的城市供热设施应当定期巡检、维修,发现问题及时到现场处理,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。
    第37条 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城市集中供暖设施安全运行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单位有权制止,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
  擅自在城市集中供热实施安全距离内修建建筑物、构筑物、堆放物品、挖沟取土或实施爆破等;
 擅自移动、拆除供热设施、计量装置等;
  向城市集中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、有害、易燃、易爆、易堵塞管沟的物品、污水等;
  擅自将用热设施与城市供热管网联接。
旭日热力 峄城热力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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